隋唐演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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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三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联合发布!这十个典型案例聚焦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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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院长,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电话号码

来源 | 上海检察三分院

近年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三中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市检三分院)深入贯彻落实建设知识产权强国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高水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高质量发展,办理和审结了一批具有知名度、影响力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典型案件,为依法惩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充分发挥刑事制裁威慑作用、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市三中院与市检三分院联合发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该十大案例覆盖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个领域,涵盖工业生产、食品加工、教育培训、影视作品、网络游戏等重点新兴行业,展现了法检合力、协同保护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助力创新型国家建设取得的成果。

典型案例

1

“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某某先后成立A科技公司、B科技公司,指使王某航(另案处理)雇佣万某某、徐某、熊某、姜某某、田某、温某、文某、王某如、胡某某、阳某某(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技术、运营人员,开发“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Android、IOS、Windows、MacOSX、TV等客户端,由谢某洪(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翻译人员,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向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经审计及鉴定,“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约683万。

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以接受“捐赠”的名义通过涉案网站及客户端收取会员费;指使谢某翔(另案处理)以C科技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对外招揽广告并收取广告费用;指使丛某某(另案处理)对外销售拷贝有未授权影视作品的移动硬盘。经审计,自2018年1月至案发,通过上述各渠道,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

2021年1月6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其居住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1年8月20日,市检三分院以被告人梁某某侵犯著作权罪向市三中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市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了部分罚金,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梁某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获评2021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21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2021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2021年上海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

涉案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在运营期间知名度较高,受众群体庞大,案件引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一方面,本案审理中所涉及的在影视作品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未经授权影视作品的数量的问题,《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如何理解的问题,以及单位犯罪成立的要件等问题,均属于此类网络侵犯影视作品案件中的常见问题,对于今后类案的审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另一方面,虽然单纯的翻译行为不构成侵权,但是被告人梁某某等人在明知未取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并提供用户在线观看及下载,其行为在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同时,还扰乱了国家著作权的管理制度,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行为。根据被告人梁某某供述,有捐赠意向的会员通过捐赠后,能得到包括可以在线观看、免除部分或全部广告、不同点播次数等会员权益,其实质类似于会员充值。梁某某等人以收取会员费、广告费以及销售拷贝有未授权影视作品的移动硬盘的方式,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非法经营数额达1,200余万元,涉案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共计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约683万,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的审理,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平等保护中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与能力。

2

“乐拼”侵犯“乐高”品牌玩具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淘密令】】”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产品系乐高公司(LEGO A/S)创作的美术作品,乐高公司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系列拼装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2015年至2019年4月间,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指使被告人杜某某、闫某某、余某某、王某河、张某、王某圳、吕某某、李某等8人,购买新款乐高系列玩具,通过拆解研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设立玩具生产厂,专门复制乐高公司创作的 “【【淘密令】】”等47个系列663款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乐拼”品牌玩具、图册与乐高公司的玩具、图册均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经司法会计鉴定,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数量4,249,255盒,涉及634种型号,合计300,924,050.9元。扣押储存在仓库的待销售侵权产品数量603,875盒,涉及344种型号,合计金额30,508,780.7元。

另外,2017年被告人杜某某离开A玩具厂后,开始从事乐拼玩具的经销,其从A玩具厂购进货源,在淘宝网店销售复制乐高的乐拼玩具的销售金额为6,215,989.43元。被告人余某某、王某圳在B公司工作期间,分别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复制乐高的乐拼玩具销售金额分别为3,560.28元和11,747,427.79元。

2020年2月25日,市检三分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等9人侵犯著作权罪向市三中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市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闫某某、张某、王某圳、吕某某、王某河、余某某、李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3亿3千万余元,被告人杜某某作为经销商之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621万余元,情节均属特别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闫某某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闫某某、王某圳、杜某某、王某河、吕某某、余某某、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余某某、张某、王某圳、吕某某、李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王某河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圳、王某河、余某某、李某于庭前缴纳了部分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万元;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撤销广东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闫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圳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侵权商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张某、王某圳、杜某某、吕某某均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获评2020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20年度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0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2020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2020年度上海法院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2020年度上海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本案是一起复制拼装积木玩具的侵犯著作权案。权利人(被害单位)是丹麦玩具制造商乐高公司,该公司所生产销售的乐高拼装玩具,因创意新颖、款式多样、工艺精美,深受大家的喜爱,在中国玩具市场颇具盛名。正因为乐高拼装玩具人气高、销量好,让本案的被告人李某某看到了“商机”,2015年开始起意投资复制销售仿冒乐高的“乐拼”玩具,通过拆解正版乐高玩具、租赁厂房大规模生产,并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外批发销售,售价仅为正版乐高玩具的十分之一左右,由于销量特别巨大,有证据证明的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间的销售金额即高达三亿余元,如此高的金额在以往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也是屈指可数的。

本案涉及的作品类型主要是美术作品,包括平面和立体两个方面。就平面而言,乐拼玩具的包装盒、说明书仿冒了乐高玩具包装盒、说明书上的图案;就立体而言,乐拼玩具的积木颗粒按照说明书拼搭成的立体造型与乐高玩具的积木颗粒拼搭成的立体造型相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已生效民事判决书以及各被告人关于涉案的乐拼玩具均是复刻乐高玩具,仅做了细微的修改的供述,能够确定涉案的乐拼玩具与乐高玩具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刑罚。

综观本案,涉案人数众多、犯罪时间跨度大、侵权款式多样、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各被告人分工配合、紧密合作,覆盖了设计、生产、销售等各环节,形成了有组织、系统化的犯罪链条和团伙。绝大部分仿冒乐高的积木玩具已经流入市场,给权利人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在量刑上把握总体从严,同时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获利情况、自首坦白立功等量刑情节等,充分体现宽严有度、区别对待,做到罚当其罪。

3

《热血传奇》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Legend of Mir2(《传奇2》,也称《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人为亚拓士公司(Actoz Soft Co.,Ltd.)和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Wemade Entertainment Co.,Ltd.,后更名为Wemade Co.,Ltd.)。

2018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发“fly3d”游戏引擎及“龙途盒子”程序,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下载《热血传奇》游戏相关素材,并利用上述游戏引擎、程序、素材搭建运营《追忆传奇》游戏,收取用户充值钱款非法牟利。嗣后,被告人谢某某通过网络招揽客户,将上述游戏引擎、程序、素材提供给被告人刘某某等70余人使用,并编写教程、提供在线指导,帮助刘某某等人搭建运营侵权游戏,以收取“授权费”、月费或者约定对游戏用户充值钱款进行分成等方式非法牟利。其中,刘某某采用上述方式搭建运营《江南传奇》游戏,招揽用户充值并与谢某某分成。经鉴定,《追忆传奇》及《江南传奇》游戏与《热血传奇》游戏除少数游戏地图中显示的地图名称和1个传送坐标点不同、个别BOSS级怪物缺失以外,在相关地图名称、游戏路径、怪物形象上均相同,游戏主要场景可完全重叠。经审计,谢某某的非法经营额2,378,522.27元,违法所得为1,049,532.66元,刘某某的非法经营额为278,295.10元,违法所得为197,702元。

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月2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其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2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谢某某、刘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

2021年4月23日,市检三分院以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侵犯著作权罪向市三中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谢某某向亚拓士公司授权的维权方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刘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97,702元、预缴罚金20万元。

?【裁判结果】

市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某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谢某某在审理期间作出了赔偿、取得谅解,刘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预缴了罚金,均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获评2021年上海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2021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2021年度游戏行业十大最具研究价值案例。

网络游戏作品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巨大经济效益,当前已成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点领域。本案侵犯著作权的对象《热血传奇》是一款颇受欢迎的网络游戏,也是许多玩家心中的经典回忆。本案对游戏作品的刑法保护,有别于以往将游戏作为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模式,而是将游戏运行时的连续动态画面整体作为视听作品予以保护,游戏素材如人物形象、地图坐标及相关配乐等,都是权利人的美术、文字、音乐作品。通过鉴定机构对游戏运行中探寻BOSS级怪物的主要场景进行比对,人物形象、行进路径、主要坐标点等均相同,主要场景可重叠,因此,无论是人物形象、相关地图场景、坐标,还是具体运行的连续的动态画面均相同。审理过程中,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对涉案游戏与正版游戏之间的异同比对鉴定情况进行说明,有利于准确认定侵权作品与正版作品之间具有实质性相似关系。就本案而言,无论是单个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还是整体的视听作品,均可作为《刑法》保护的对象。因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故应适用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被告人非法复制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认定为《刑法》中的复制发行,予以刑法保护。该案对此类特殊侵权行为的刑罚打击,体现了对中外权利人的平等保护,对游戏类作品的全方位、多维度保护,有利于净化网络空间,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

4

富某公司、方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上海瑞光公司系日本瑞光公司在中国唯一有权使用日本瑞光公司各类机械制造相关技术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卫生用品生产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经鉴定,上海瑞光公司有权制造、销售的14项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上海瑞光公司以设置门禁、电脑密码、服务器锁及制定签署保密守则、保密协议等保密措施,保护上述技术信息不为公众知悉,并通过该技术信息的实际应用产生经济效益。

平某(另案处理)于1995年入职日本瑞光公司,2003年经日本瑞光公司派遣,被上海瑞光公司聘任为机械设计部经理,2008年起兼任营业部经理。工作期间,平某违反公司规定,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下载服务器数据等方式,非法获取了上海瑞光公司上述技术图纸。2013年6月,平某从上海瑞光公司离职后加入被告单位富某公司,并由被告人方某某聘任为公司顾问,负责富某公司的技术指导。平某将其从上海瑞光公司获取的上述技术图纸非法披露给被告人方某某,同时交由被告人龚某某、胡某某、谢某、丁某、李某某、夏某某等人(均为上海瑞光公司离职员工)使用。方某某明知上述14项技术信息存在侵犯上海瑞光公司知识产权权益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富某公司研发同类型的生产线设备的过程中,非法使用其中9项技术信息进行生产,并销售给多个客户。方某某同时指使胡某某等人将其中5项技术信息以富某公司名义申请专利予以对外披露。

经鉴定,上海瑞光公司主张的9项技术信息与富某公司相关生产线的图纸所包含的技术信息相同。经审计,侵权生产线中密点所在单元因销售造成上海瑞光公司损失数额为人民币1,220余万元。上海瑞光公司主张的5项技术信息与富某公司申请并公开的5件专利具有同一性。以2016年7月27日为基准日的上述技术信息作为无形资产,评估咨询价值合计2,019万余元。

2021年12月15日,市检三分院以富某公司、方某某等7人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市三中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市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富某公司、被告人方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龚某某、胡某某、谢某、丁某、李某某、夏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系他人违反上海瑞光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而非法披露的商业秘密,仍然获取并使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被告单位及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方某某等七人系共同犯罪,其中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龚某某、胡某某、谢某、丁某、夏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富某公司、被告人方某某、龚某某、胡某某、谢某、丁某、李某某、夏某某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胡某某、谢某、丁某、夏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和六名被告人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富某公司与被害单位上海瑞光公司签订和解谅解协议,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庭前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富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获评2022年度上海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虹桥创新驱动典型案例。

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是关系到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本案中,被告单位富某公司通过两种方式侵犯上海瑞光公司的商业秘密。针对富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使用的行为,法院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得出权利人的损失数额;针对富某公司将部分以上述手段获取并使用的商业秘密,通过申请专利的形式予以对外披露的行为,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被公众所知悉,通过委托专门的评估机构根据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等综合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两者所得总和即为权利人的损失数额。

本案中,市检三分院先后走访涉案双方公司,调查规模和经营状况,在被告单位有赔偿意向、被害单位有和解意愿的前提下,能动开展居间调解工作。在提起公诉前,特聘商业秘密领域法学专家作为调解员,审查《和解谅解协议》,见证签署过程,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并约定技术返还。被害单位和被告单位从竞争走向合作,从对立走向共赢。案件宣判后,检法两院收到被害单位上海瑞光公司赠送的锦旗和企业所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感谢信。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下,检法两院在依法办案的同时,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坚持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打击犯罪与服务保障并重。本案的妥善处理,是通过司法裁判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的又一例证。

5

周某某侵犯中芯国际公司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中芯国际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与集成电路有关的开发、设计服务、技术服务等。经鉴定,中芯国际公司主张的一种Process sensor电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中芯国际公司以设置FTP权限、监控公司网络流量、签署带有保密义务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等保密措施,保护上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通过该技术信息的实际应用产生经济效益。

2016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入职中芯国际公司担任设计服务部主任工程师,具有查阅中芯国际公司持有的上述与商业秘密相关数据包的权限。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将两个IP数据包在内的文件下载至工作电脑硬盘,再以拆除硬盘的方式将上述文件带离公司并存储于其个人电脑。经鉴定,周某某获取的上述两个IP数据包所包含的技术方案与中芯国际公司主张的Process sensor电路技术秘密信息相同。经审计,中芯国际公司因被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失人民币128万余元。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2022年9月9日,市检三分院以被告人周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市三中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市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权利人中芯国际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于庭前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移动硬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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