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演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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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代销怎么找货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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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代购代销(精选5篇)这个问题?今天本站的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聊一聊:

代购代销范文第1篇

所谓代购货物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无偿或有偿从事商品的购买的经营活动。

所谓代销货物,是指委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无偿或有偿从事委托方的货物销售的经营活动。

规范的代购、代销行为的共同特征是:

1、二者均属商事委托行为,适用对委托关系的一般调整规范。

2、代购、代销标的物品所有权在购、销主体之间依法转移;代购、代销主体仅提供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有关的流转服务。

3、代购、代销主体的服务报酬属于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二、代购、代销行为涉税分析

(一)税收法理

笔者认为:规范意义上的代购、代销行为的实质是代购、代销主体为购、销主体完成购销活动而提供相关的服务。服务所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所称“应税劳务”所得,应按照“服务业―服务”的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以税收法理论,代购、代购主体不构成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并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解释,“条例”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二)代购、代销行为的现实征管待遇。

1、代购行为的征管待遇

代购行为的征管待遇与税收法理一致。依据现行流转税法,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代购货物行为,不论企业的财务与会计账务作何处理,均应按照“服务业―服务”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凭票据实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含税),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2、代销行为的征管待遇

代销行为的征管待遇与税收法理不符。

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行为均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受托方“代销手续费”收入还应缴纳5%的营业税。

由于存在对同一委托代销行为同时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安排,则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都会导致重复征税并加重代销主体税收负担的问题:

(1)委托代销方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受托代销方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委、受双方均系小规模纳税人。

在这种征管规则下,甚至可能出现代销主体“入不敷税”的窘境。例证如下:

某商场某专柜承包商系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自营货品之外,接受某厂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按厂家指定价格代销皮革制品。双方约定代销手续费按含税销售收入的3%由受托方“扣点”坐支,按月结算。

假定本月含税销售收入为10400元,则代销方应纳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合计457.16元:

[10400/(1+4%)×4%+10400×3%×5%]×(1+7%+3%)=(400+15.6)×1.1=457.16(元)

税费支出高出手续费收入145.16元。

上例当然是“弄巧”之例。事实上,总是存在一个使代销主体“收、支”平衡的手续费比例。笔者称之为“内含保本手续费率”。

仍举上例,设本月含税销售收入为A元,手续费占含税收入的比例为Q,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则满足

[A/(1+4%)×4%+A×Q×5%]×(1+7%+3%)=A×Q的Q=4.49%即内含保本手续费率。

假定:上例中,受托代销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委托代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且不能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4%或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内含保本手续费率”将高达16.91%或13.39%.

(1)[A/(1+17%)×17%+A×Q×5%]×(1+7%+3%)=A×Q

推出:Q=16.91%(代销货物适用增值税率为17%时)

(2)[A/(1+13%)×13%+A×Q×5%]×(1+7%+3%)=A×Q

推出:Q=13.39%(代销货物适用增值税率为13%时)

即使上例中,委托方能够申请税务机关代开6%或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的保本手续费率仍将高达12.44%或9.39%.

(1)[A/(1+17%)×17%-A/(1+4%)×4%+A×Q×5%]×(1+7%+3%)=A×Q

推出:Q=12.44%(委托方系商业小规模纳税人且代销货物适用增值税率为17%时)

(2)[A/(1+17%)×17%-A/(1+6%)×6%+A×Q×5%]×(1+7%+3%)=A×Q

推出:Q=9.39%(委托方系工业小规模纳税人且代销货物适用增值税率为17%时)

注:代销货物适用13%增值税率时,“内含保本手续费率”的计算原理同上,此略。

(3)代购、代销行为的流转税成本比较

综前所述,现行税制下,代购行为的流转税负不会高于代销行为。前者限于营业税及附加,数额占手续费收入金额的5.1%;后者发生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义务的“竞合”,只要委托代销方和受托代销方中有一方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导致综合流转税负居高不下。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尽管在代购、代销行为中,手续费的约定属于有关当事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当事人可以约定无偿、低价或高价,但是对于手续费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不限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企业间作价不合理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三、代购、代销行为的税收筹划

(一)筹划思维

销货方(物权所有人或合法处分人)的委托代销与购货方(物权受让人)的委托代购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视角、不同表述。二者经济活动基础一致,法律关系属性相同。在购、销、三方主体既定、购、销需求基本确定或可准确预计或安排的情况下,代购、代销商业模式可以“转换”;此外,代销方式也可以选择。

(二)基本方法

方法一:以“代购”商业模式取代“代销”模式,避免视同销售纳税义务的发生,并合理分流增值税应税收入。

方法二:以“买断式”代销方式取代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避免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

(三)操作要点

“方法一”操作要点:

1、确定(或设定)购、销、三方主体,掌握购、销双方的市场需求。

2、兼顾“税收成本最小化”原则和节税利益分配的平衡,达成“委托代购”协议。实务中也可“逆向”操作即先掌握委托代销方的销货需求和条件,后发现购货方的购货需求和条件,然后作成代购模式。

3、建立起“代购”法律关系后,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规范运作资金流、票据流、物流,充分满足适用营业税的条件(相关税务管理要求见前)。

4、如果方与销货方存在利益共享关系,还可进一步考虑收销售方的销售收入,适当转化为方的手续费收入。通过改变应税收入的税种,进一步降低流转税。

“方法二”操作要点:

1、委托销售方与受托销售方依法签订“代销协议”,明确约定:委托方按协议价向受托方收取代销货物的价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2、避免发票违章。“买断式”代销方式下,受托代销方不但应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时以自己的名义向其销售对象开具发票,而且负有向委托方按协议价索取进货发票的义务;如果购货方从受托代销方取得委托代销方开具的发票,则构成从第三方取得发票。与此同时,委托方构成向第三方开具发票,代销方构成“应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的发票违章行为。

(四)案例说明

甲企(某成套电信设备制造商,一般纳税人)委托A省B市某机电设备经营部门(商业小规模纳税人)代销成套设备(类似区域)。B市电信局丙(营业税纳税人)欲购成套设备。乙获此信息,遂以甲人的身份与丙协商,双方就标的数量、品质、金额、付款时间、售后服务等事项达成合意。

假定甲方设备售价117万元,销售成本75万元,乙方代销手续费为甲方设备不含税销售额的3%,不考虑其他涉税项目,则:

甲方:应纳增值税=117/(1+17%)×17%=1.7(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万元)

(此项业务)应纳企业所得税=(117-17-75-3-1.7)×33%

=6.669

乙方:应纳增值税=117/(1+4%)×4%=4.5(万元)

应纳营业税=3×5%=0.15(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0.465(万元)

(此项业务)应纳企业所得税=(3-0.15-0.165)×33%=0.787(万元)

丙方:未发生纳税义务。

综上,流转过程中各方综合税收成本为31.271万元。

(17+1.7+6.669)+(4.5+0.15+0.465+0.787)=25.369+5.902=31.271(万元)

现在假定:电信局丙与经营部乙签订委托代购协议,以代购模式完成上述交易,电信局设备购买款一分为二,其中3万元以代购手续费的名义付给乙,余款114万通过乙方以货款名义支付给甲,各方凭票结算。其他条件不变,则:

甲方:应纳增值税=114/91+17%)×17%=16.564(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65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14-16.564-75-1.656)×33%=6.857(万元)

乙方:应纳营业税=3×5%=0.15(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01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0.15-0.015)×33%=0.937(万元)

丙方:未发生纳税义务。

综上,流转过程中的综合税收成本为26.179万元。

(16.564+1.656+6.857)+(0.15+0.015+0.937)=25.077+1.102=26.179(万元)

可见,以“代购”模式取代“代销”模式可节税5.092万元。

现在,让我们进一步假定:甲、乙之间系利益共同体(如乙系甲股权控制企业或管理控制企业),则可通过提高乙方代购手续费的提取比例,适度削减甲方销售毛利,获取流转税节税收益。如关联乙企处在所得税低税率地区,则还可兼获所得税节税收益。

(五)节税方法应用的限制与限定因素

“方法一”限制因素:

代购模式的节税意义必须为有关商事主体特别是购货主体所认同和接受,非合作不能共赢。

“方法二”限定因素:

代购代销范文第2篇

[关键词]海外代购;微信营销;广告宣传;主品策略

[DOI]10.13939/ki.zgsc.2016.05.016

由于微信的使用者逐渐增多,微信平台则为海外代购提供了众多的客户,使得海外代购在微信平台上能够得以发展与进步。不过在此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使得发展速度受限。因此,海外代购的微信营销受到社会多方面的重视。

1 海外代购的微信营销现状

1.1 特征

代购通常情况下存在两种形式,其一是卖家提供商品代购,其二则是买家指定的商品代购。海外代购相对于其他购物方式而言,更加高效快捷。直接除却个人购物中面临的资金安全、外汇管制等问题,为客户省去了许多烦琐的海外购物程序。微信上提供的海外代购个性化增值服务不断被开发,已经有部分代购商可以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满足自己差异化要求。根据目前在微信上已经有过海外代购记录的客户情况进行分析,这些客户多数是步入了中高层收入群体,对于国际上的消费热流产品也比较了解,代购目的相对而言也较明确。

1.2 正品风险性

由于当前微信上针对产品打假方面的监督体系还不够完善,正处于初级阶段,因此也就给许多虚假微信商以可乘之机,出现了许多在微信进行海外代购被骗的现象,亦或是购买产品质量有瑕疵,不属于正品。而且从代购商的货源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其缺乏稳定性,也就给正品造成潜在的危险性。尽管许多的微商们都对诚信很重视,但海外代购还是存在较大的风险性,客户对此也比较不放心,特别是某些客户对于所购买的产品缺乏了解。正是由于正品货源稳定性较低,使得微信代购平台的商品种类不够充足。这样一来也就对客户的满意度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1.3 货物接收时间待定

一般情况下,微信海外代购到货时间是7~10天,甚至是超过半个月。货物接收时间完全不能确定下来,对消费者购买欲望以及满意度造成影响。通常情况下,大部分代购商都是在收到客户的代购订单之后才开始采购商品的,而且正品货源又不太稳定。所以才造成微信商采购环节花费时间无法确定,消费者的货物接收时间也随之无法确定。

1.4 售后服务不到位

当前微信平台上关于海外代购这方面的售后服务,还没有比较系统而明确的规范性文件。这就使得其售后服务水平跟微信商自身素质水平有着很直接的联系,后者受到前者的影响比较大。而且代购商同货源之间的关系稳定性过低,代购商在海外采购过程中的身份也仅仅是个人消费者的身份。假如商品出现问题,代购商也很难有完善的处理方案。因此,这也是导致售后服务不到位的重要影响因素。

2 微信商家海外代购存在的问题

2.1 广告宣传存在虚假现象

现如今,智能手机基本上人手一部,并且网购已经被广大群众所熟知并接受,特别是20~40岁的群体已经成为网购的重要组成群体。一般比较简单而又比较适用的微信营销基本上借助一部智能手机就可以完成,省去了实体店成本中租金、人工费等部分投入。并且微信宣传的成本通常情况低到可以忽略不计。那些利用朋友圈进行截图或点赞、发链接之类的宣传手段推广的微商中,部分宣传存在虚假现象,商家诚信比较缺乏。

2.2 假货横行

从海外代购的产品类型来看,化妆品、奶粉以及奢侈品等商品占据的比例比较大。部分微商受到利益诱惑出现买假货的现象,让产品质量很难得到有力的保障。而针对某些定期更换包装的品牌,会受到许多买家的质疑。毕竟有部分卖家就是利用这个去销售假货的。有的微商家更是真、假货掺卖。那些假货商家伪造海外代购小票,再从国外邮寄回国内,拿到海外发货凭证与入境证明,更让客户难以分辨产品真假。

2.3 国际物流过慢、产品利润低

国际物流时间过长对许多消费者购买意愿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国际物流超过一个月都是很正常的情况,若实在不幸遭遇海关扣货,就更让货运时间延长,直接导致许多买家取消订货。但是商家这边却已经采购了货物,产品却没有卖出去,尽管买家支付了定金,但商家所遭遇的损失还是比较大。如此一来,也就使得代购商家出现一定范围的亏损现象,或者是利润太低的现象。

3 海外代购的微信营销策略

3.1 品牌策略

现阶段,海外代购的品牌呈多元化发展趋势。客户不同对其产品的需求也就有所不同,多元化的产品才能吸引住更多客户的目光。因此微信上众多品牌不仅给消费者提供了各种选择机会,还满足了不同客户群体对产品的个性需求。微商们在微信平台上实现海外代购品牌多元化的同时,还应该注重品牌形象的树立。比如,首先,微商们可以通过设置自己品牌的诚信文件,文件内容包含备案、经营资质、第三方认证等对客户具有说服力的资料。沟通已经购买过产品的老客户对海外代购服务、信用、产品质量等进行评价,进一步为微信代购商所代购品牌树立良好的形象。其次,微信商们需要积极建立并增强自己所代购品牌的认知度,以此才能快速吸引许多潜在客户,进一步提高销售额。因此,代购业务的推广期、成长期、品牌成熟期这三个阶段之中,要不断采取措施提升其知名度与美誉度。

3.2 产品策略

在微信平台上,对于许多代购商家来说,可以借助品类管理策略实现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方便服务的目的。比如微商们在进行品类管理的过程之中,根据产品的相关性给产品分类,针对不同类别的产品进行管理。一站式和个性化购物方式这两方面都属于品类管理策略。前者可以经过分析客户需求的相关性,进而使销售目标扩大。后者可以在对已经代购过消费者的信息掌握一定程度的情况下,提供相应的代购服务。而所谓的产品特S策略,则是微信代购商们根据实际情况树立自身的个性特S。比如专门经营某一个国家或国外某一地区的产品,逐渐发展成专业代购。因此想要吸引更多客户,可以通过对品牌的划分来方便消费者更快对产品定位。代购产品在不断充实的同时,还要保证其产品广度与深度等方面不断扩展,让产品功效实现错落有致,以此满足更多需求的客户。

3.3 推广策略

微信商们可以通过搜索引擎的方式实现代购产品的推广。比如说,借助互联网的搜索工具,就可以达到推广代购网站的目的。比如说可以用搜索优化和关键词搜索的方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根据市场营销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选择那些比较有影响力的搜索引擎,以此才能更有利于使推广更加广泛化,被更多的人所熟知。微信商们也可以选择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推广,利用朋友圈产品情况与代购网站链接等。或者把代购网站链接与阅读或转载量比较大的文章放在一起,让更多的人知道链接,这样也有利于吸纳新客户。

3.4 诚信策略,微信平台建立实名制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微信平台应该针对海外代购这种比较特殊的情况,最大限度地建立实名制内容,并且及时消费警示。比如说在代购交易过程中可以多一些有警示性作用的敏感字眼,对银行卡方面的漏洞加大修复力度,以此更好地防止消费者遭遇钓鱼网站。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逐渐搜索微信实名制申请,建立起一套实名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微信商家身份认证、工商注册等,尽最大力度使微信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而且针对微信营销方面应该加大完善《广告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类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如此才能让海外代购在微信平台上杜绝更多虚假商品,保证商品的真实性。以此获得更多消费者的信任,提升对产品的满意度。一旦消费者对商品的满意度足够高,就极有可能变“消费者”为“推广者”,有利于消费者自愿主动的向身边之人推荐。在获得更多的新增客源的同时,也稳定了已购买过的客户群体。

4 海外代购的微信发展趋势

4.1 代购的制度化与个性化

国内的电子商务相比国外发达国家而言,起步比较晚,网络海外代购还处于初级阶段。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才能使海外代购在微信平台的发展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让广大微信消费者利益得到有力的保障。随着未来海外代购在微信平台的发展趋势逐步迈入专业化,更多的微信代购商同海外零售商之间建立起相对比较长久的合作关系,使正品货源得到保障。产品种类的逐渐多样化,使得更多的微信代购商开始重视起形成自身代购的个性化与专业化,逐步引入独家合作伙伴,形成自己独有的优势。

4.2 代购双向发展模式

现阶段海外代购的微信客户多是以20~40岁内的年龄段为主,也就使得消费群体比较单一。随着网络代购被越来越多的年龄段的人所熟知并认可,以及针对经济更独立、更具有购买力的四十岁左右客户群体的需求,海外代购发展会逐渐倾向于线上、线下双向发展模式。不仅在微信平台上展示商品,还会在实体生活环境中设立其海外商品展示间,让网购信任度比较低的客户可以实地参观实际展示品,然后再在微信上确定购买。

4.3 代购专业微信服务平台与专业代购网站

为了推动海外代购在微信平台上的发展,针对服务方面的问题就必须加大关注力度。逐渐在微信平台上建立起一个信息咨询平台,用以解决消费者的各种代购问题,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稳定代购客源。并且随着其发展,微信平台上的私人代购商也会慢慢被专业的代购网站所淘汰,使海外代购更加专业化。

5 结 论

随着海外代购在微信平台上的发展逐渐成熟,将会逐步迈入规范化、合法化、制度化、个性化发展道路。并且随着其产品的不断推广与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购买的流程便捷快速,会促进越来越多的人在微信平台上进行海外代购。

参考文献:

[1]伍富河.我国网络海外代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对外经贸,2015(1):138-140.

[2]于冬雪.代购营销方式潜在问题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5(10):57-58.

[3]杨旭升,李敏华,曾琦,等.中国留学生海外代购现象的现状与启示[J].江苏商论,2015(8):8-11.

[4]邹笑言.微信商家海外代购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5(7):143.

代购代销范文第3篇

关键词:网络团购;委托代销;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6-0188-02

一、网络团购的概念及与委托代销模式的差异

网络团购,是指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同购买意向的零散消费者通过团购网站组织成团,以低于零售价的折扣价向商家大批量购买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新兴电子商务模式。在网络团购模式下,消费者得到价格优惠的商品,商家能较大批量地卖出商品获利,团购网站通过提供销售渠道,向商家抽取佣金。

传统的委托代销业务主要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对于视同买断方式,网络团购业务与一般委托代销业务,都是商品的所有权和主要风险报酬转移到受托方,因此其会计处理是一致的。但是,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下,网络团购与一般委托代销业务虽有相似之处,但仍有很多不同点。下表为收取手续费的委托代销模式与网络团购的简单对比。

二、收取手续费的委托代销模式的会计处理

收取手续费的委托代销是指委托方根据协议,委托受托方代销商品,受托方根据所代销商品的销售价额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一种代销方式。委托方向受托方交付代销商品时,与代销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给受托方,不满足确认收入条件,因此应将发出的代销商品转入“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受托方对收到的代销商品不能作为商品购进处理,应设置“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单独核算;受托方将受托代销商品售出后,应根据代销商品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收费方式,计算应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入账,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应付的代销手续费计入委托方当期销售费用。

例1:A工厂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甲公司代销一批电视,每台电视生产成本是1 500元。根据销售协议,A工厂一共委托销售20台,每台电视售价为2 500元,甲公司按销售价款的5%收取手续费。甲公司最终售出了所有电视,给A工厂开来代销清单。

A工厂(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A发出委托代销商品(电视)给甲公司

借:委托代销商品 30 000

贷:库存商品 30 000

收到甲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

借:应收账款DD甲公司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 000

应交税费DD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 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30 000

确认应付的代销手续费

借:销售费用2 925

贷:应收账款DD甲公司2 925

收到甲公司代销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55 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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