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娥是怎么从银匠之妻成皇后的?宋政府对“卖妻”行为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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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李焘编纂的《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十六中,记载了宋真宗皇后刘娥从银匠之妻改嫁襄王赵元侃,最终成为皇后的故事。
文中记载宋真宗的皇后刘氏,原本是四川籍女性,嫁于银匠龚美为妻子,龚美携刘氏进京,因为生活贫困想把刘氏卖了。适逢当时还是襄王的赵元侃对蜀地女子的才慧颇感兴趣,而襄王的幕僚张旻在见过刘氏的美貌之后就决定将她引荐给襄王。襄王见过刘氏心生欢喜,遂将其买下,并带回宫中宠幸。后来,襄王登基即位,刘氏凭借着襄王的宠爱步步高升,最终从一个改嫁的平民女性成为一国之母:
这段记录取于《续资治通鉴长篇》,这是一部由私家所著的断代编年史,在近代研究宋史的学者中评价极高。所以,这一事件的真实性是毋庸置疑的。
这则故事中的一个细节不禁让人细思极恐:龚美因家贫卖妻,这种严重践踏女性,并且在今日是非法之事的行为,竟然仅用“既而家贫,欲更嫁之”八个字就一笔带过了。说明在古代,至少是宋朝,民间的“卖妻”行为竟然是如此平凡之事。而通过对相关史料的搜集,我们能确定的是,在宋朝丈夫为了谋取钱财,把妻子以“卖妻”、“典妻”“雇妻”的形式进行买卖是相当普遍化和正常化的。
1. 那么,宋政府对于民间的这些行为是什么态度呢?
从南宋时期编纂的判牍集《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一些案例,我们可以考证出政府的态度:官府只有在买买双方发生纠纷,才会进行干预和调解。这进一步证明,宋朝政府承认民间买卖妻子的合法性。
案例1. 《定夺争婚》。该案记述平民叶四因家境难以维持,故将妻子阿邵卖给吕元五为妻,并写休书立契约画押为证。但是由于吕元五没有按照契约付全款,所以两家闹纠纷,对簿公堂。官府最终判定:“叶四、吕元五皆不得妻,阿邵断讫,责付牙家别与召嫁。”官府认为二人皆没有权礼认阿邵为妻,让牙人负责为阿邵召稼。
案例2. 《官族雇妻》。该案记述家道中落的官宦之后吴子晦,因为家贫“不能自立”,将妻子陈氏雇予雷司户。因为陈氏之母不忍女儿“失节”,就一纸诉状将女婿吴子晦告上公堂。最终,官府判决:“且令刘氏当官责领其女归家,若其夫子晦有可供赡,不致失所,却令复还。万一不能自给,无从赡养其妻,合从刘氏改嫁…雷司户干人程八乙别吴子晦免坐,并刘如圭放。雇契毁抹”。官府判决让刘氏将女儿陈氏带回家,如果吴子晦有能力赡养,不至于让妻子流离失所,就仍让陈氏和丈夫回家;如果吴子晦没有能力赡养,就让陈氏由母亲带回去改嫁。
根据这两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我们不难发现,宋朝政府对于卖妻、雇妻这种人口买卖行为是默许的,至少没有律令禁止这种行为。
2. 是什么原因导致民间卖妻行为这么普遍呢?
想讨论这个问题,应该先从卖妻行为发生的人群出发。什么样的群体最容易出现这种卖妻行为呢?当然是穷人。
宋是一个商品经济特别发达的朝代,海上给宋朝带来了大量的财富,同时还促进了手工业的发展。这些事件让宋朝从表面上看起来是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但是实则仍存在不少弊端。用现在的话讲,就是加大了宋朝人的“贫富差距”。也就是说,宋朝不仅有钱人很多,没钱的穷人也遍地都是。当穷人连饭都吃不上的时候,地位卑微的妻子当然就成了牺牲品。
《宋会要辑稿》中就有记载:“街市小民,一日失业,则一日不食”。城镇中的小市民因为收入不稳定,所以生活缺乏保障,很容易催生卖妻现象。除了部分城市居民在贫困中挣扎,农民也是宋朝贫民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编》中记载:“蜀民岁增,旷土尽辟,下户才有田三五十亩,或五七亩;而赡一家十数口,不熟,即转死沟壑”。从中可以看出,农民中贫困的部分生存状况并不乐观,青黄不接时,饿殍遍野,卖妻也就成为了一些不义之士的抉择。但是,应该声明的是,本文只是就贫民中容易催生卖妻现象加以论述,并不认为穷人一定会卖妻。
结语
“卖妻”行为并不是宋朝独有的社会现象。但是,宋朝政府对这一行为的默许,才是导致民间卖妻行为如此普遍的罪魁祸首,而贫穷的生活现状更是催生卖妻这一行为的根本原因。因此,虽然有平民女刘氏一步登天,翻身做皇后的励志故事,也不能掩盖大部分底层女性被随意买卖的悲惨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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