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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周朝这个礼制王朝,婚姻制度得到了怎样的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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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朝是中国历史上文化制度建设较为完整的一个时期,以礼仪、宗法为标志的社会规范在此时初见端倪,而婚姻制度的逐步完善也为后世的发展奠定了一些原则。下面历史记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西周春秋的贵族,上自、诸侯,下到一般贵族,普遍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婚姻,《诗·大雅·思齐》说周文王之妻“大姒徽音,则百斯男。”《诗·毛传》认为“大姒十子,众妾则宜百子也。”若按一女生十男孩计算,周文王至少有妻妾十余人。这种婚姻的史实,近现代发现的西周春秋墓葬中也有所透露,陕西宝鸡茹家庄的西周中期墓葬中,发掘出一座夫妻妾三人合葬墓,晋侯墓地发现一组一夫二妻的并穴合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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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周春秋贵族多妻的来源较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1)通过婚姻礼仪正式迎娶,也就是《礼记·内则》所说的“聘则为妻”。从周天子到一般的贵族,他们的正妃或嫡妻大多是经婚姻礼仪娶来的。(2)正式迎娶时的娣陪嫁。娣陪嫁亦即一女出嫁,她的女和妹妹陪嫁。同时还要由两个与女方同姓的诸侯国各送一女随嫁,称为“正媵”,正媵也要由娣、随嫁,这就是所谓“诸侯壹娶九女”。

  媵嫁制在当时的文学作品中也有反映,《诗经》中“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指的是那些女子哭泣,是因为害怕随嫁。(3)私奔为婚,亦即《礼记·内则》所说的“奔则为妾”。(4)转房,即父终,子妻其庶母;兄终,弟妻其嫂;叔终,侄妻其婶。在多妻的制度下,天子可以“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八十一御妻”,诸侯有夫人、世妇、妻、妾9人,除天子诸侯外,地位稍低的卿、大夫是一妻二妾,士是一妻一妾,只有平民才是一夫一妻制。

  由于妻妾来源多杂且数量多,很容易引起贵族家庭内部矛盾。为了调节这些矛盾,克服一夫多妻婚姻的弊端,西周春秋时期,逐渐形成了一些有关贵族妻妾名份、地位的礼法规定。首先,嫡妻的地位高于妾,有权干涉妾的各种事务。其次,妾不得成为嫡妻,其子也不享受的权力。再次,与妾名份不同。在婚姻关系方面,妾本人具有独立的婚姻权力,而女至娣则依附于嫡妻,本身没有独立的婚姻权力。嫡妻死后,娣可以合法地“继室”,没有嫡妻之名,却有嫡妻之实,妾却没有这种权力。

  西周贵族一夫多妻婚姻不只是一种简单的婚姻形式,还是一种带有政治色彩的社会活动,宗法制是西周春秋重要的政治制度之一,宗法制的实质是把天然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政治化,作为政治统治的纽带和手段。

  在整个宗法关系链条中,家族是最基本的单位,家族的地位的高低和盛衰,很大程度取决于家族人口的多寡。西周春秋贵族实行一夫多妻婚姻的首要目的就是保证宗法关系绵绵不断,提高家族的地位。同时周天子通过与异姓诸侯的联姻,与他们建立甥舅关系,称异姓诸侯的国君为伯舅、叔舅,把众多的异姓诸侯纳入以周天子为宗主的宗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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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侯国君通过与异姓诸侯的联姻,相互建立姻亲关系,扩大他们的宗法联系,有姻亲关系的诸侯国常常因此而成为友好的国家;天子、诸侯以下的贵族通过与异姓贵族的通婚,增强自己在宗法体系中的实力,以致于在政治斗争中因此而结成联盟。在这个以婚姻为手段,扩大宗法联系的过程中,选择一夫多妻婚姻是非常有利的。

  夏商周时期,在聘娶婚流行之前,婚姻的成立存在着几种形式:掠夺婚、买卖婚、交换婚姻。掠夺婚,指的是未得到女方本人的及其亲属的同意,而凭借武力抢夺女子为妻一种婚姻成立方式。抢婚在《易经》有记载:“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乘马班如,匪寇婚媾”,“乘马班如,泣血涟如”,意思是听到踏踏的马蹄声,女子哭泣不已,原来不是强盗,而是抢婚的人马。买卖婚是将女子当作货物,换她作为妻妾的一种婚姻形式。交换婚是双方父母各以女儿交换为儿媳,或者男子各以姐妹交换为妻子。

  周代是礼仪创建的时代,从政治到文化制订了一系列完整的典章制度和礼乐规定,是为“周礼”,周礼认为夫妻之道是人伦的开端,因而给婚姻制订了严格的制度,这就是聘娶婚的确立,聘娶婚延续于整个中国的传统时代,是王朝礼法承认的唯一的婚姻成立形式。聘娶婚,简单地说,是男子以聘的程序娶妻,女子按聘的方式出嫁,聘娶婚最重要的特征是通常说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聘娶婚的发展是因为当时父母根据自己的看法处理儿女的婚事是天经地义的,不过父母虽然是子女婚姻的决定人,但是需要中介人的工作,于是就有了媒妁之言,媒,就是谋的意思,妁是斟酌的意思,媒妁就是斟酌男女双方的情况给双方家长出主意。聘娶婚成立的程序相当复杂,《周礼》对此有详细的说明,大致概况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环节,这就是通常所谓的“六礼”。婚姻必须遵守这些礼节,才算是合法、严肃、正式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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