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15道,宋朝的23路是什么意思?有什么作用
对于明清时期的行省制度,相信大家肯定都非常熟悉。因为截至目前,我国仍在沿用行省制度。行省制度起源于元朝,在元朝之前的宋朝,则是采用路为国家的区划。其实,我国的区划模式大体上经历了汉州、唐道、宋路、元省等几个时期。在唐朝统治时期,国家划分为15个道。到了宋朝统治时期,则演变为23路。那么,从唐朝的道,演变为宋朝的路,对国家的统治起到多大作用?今天,我们就聊聊道和路的演变。
首先,我们需要聊一下我国的度。在秦国统一东方六国以后,并没有推行,而是全面推行郡县制。把全国划分为36个郡,每个郡再划分为好几个县。太守和县令等地方行政官员,由朝廷负责选拔。进入西汉统治时期,汉朝继续使用郡县制度。但是,由于郡县的数量进一步增长,朝廷直接管理地方存在很大的困难。
因此,到了汉武帝在位时期,汉朝把全国划分为13个州,例如兖州、青州、豫州等等。每个州设立一位刺史或者州牧,比如荆州刺史、益州牧等等。州并不是行政区,而是监察区。州刺史负责监察辖区各个郡县的官员,然后汇报给朝廷。到了东汉统治时期,随着时代的变化,各州监察区实际上已经成为了半行政区。各州的刺史和州牧,成为了潜在的军阀。在东汉末期,出现了各州军阀混战的局面。进入魏晋的乱世以后,州的数量进一步增加,例如雍州、凉州、等地开始出现。
公元589年,统一了南北,动荡了400年的华夏大地再次合并。但隋朝统治的时间非常短,仅仅只有30多年。唐朝取代了隋朝的统治以后,在建国的初期,采用高官厚禄的方式招纳各地的前隋官员投降。由于国家的州县数量不足够分封那些官员和贵族,唐朝采用了“割置州县以宠禄之”的糊涂办法。结果,出现了“州县之数,倍于开皇、大业之间”的复杂情况。州县数量太多,存在很多管理上的困难。
由于朝廷直接管理州县,三省六部的官员们对各地区的情况并不一定了解。为了解决州县过多的情况,李世民上台以后,开始建立道制度。根据记载:“以民少吏多,思革其弊。二月,命大加并省,因山川形便,分为十道。”道类似于汉朝的州,但并不完全一样。每个道设立巡察使、按察使、采访使、观察使等官职,道的官员除了负责监察官员和地方以外,也负责中低级官员的选拔和赋税征收工作。
由此可见,道拥有了一定的地方行政权。随着唐朝国内情况的变化,各方面的制度也随之变化。在唐玄宗在位时期,鉴于管理上的需要,唐朝把10道改为15道,分别是京畿、都畿、关内、河南、河东、河北、陇右、山南东、山南西、剑南、淮南、江南东、江南西、黔中、岭南等15道。按照朝廷的规定:“道置采访使,检察非法,如汉刺史之职。”从表面来看,道仍属于标准的监察区。
但是,唐朝中后期的名臣杜佑如此评价:“按察、采访等使以理州县。节度、团练等使以督府军事。租庸、转运、盐铁、青苗、营田等使以毓财货。其余细务因事置使者,不可悉数。其转运以下诸使,无适所治,废置不常。”尤其是以理州县,说明道开始负责各个州县的行政事务,道从监察区向行政区又迈进了一步。同样是在唐玄宗统治时期,出现了节度使。起初,节度使专门负责军事,后来则逐步兼管人事、赋税、财政、后勤等各方面的工作。
由于节度使的权力太大,在唐玄宗在位的末期,爆发了著名的安史之乱。唐朝经过8年时间,才平定了叛乱,极大的消耗了唐朝的国力。由于唐朝逐步加强地方权力,最终出现了藩镇割据的情况。在唐朝统治的后期,唐朝的们,曾经试图扭转这样的局面,但都无力回天。
宋朝的名臣洪迈总结藩镇割据的时候,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唐世于诸道置按察使,后改为采访处置使,治于所部之大郡。既又改为观察,其有戎旅之地,即置节度使。分天下为四十余道,大者十余州,小者二三州,但令访察善恶,举其大纲。然兵甲、财赋、民俗之事,无所不领,谓之都府。权势不胜其重,能生杀人,或专私其所领州,而虐视支郡。”由此可见,唐朝末期的藩镇割据、五代时期的军阀混战,给宋朝留下了很深的阴影。在宋朝建立以后,全力削弱地方权力,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其中,从道演变为路,就是其中重要的一步。
在宋朝统治的初期,由于全国还没有统一,宋朝的主要任务是平定南方各地。因此,暂时沿用了唐朝道制度。但是到了997年,战争已经基本结束,宋太宗不再奢望北伐夺回燕云十六州。宋太宗开始把主要精力转移到治理国家方面,鉴于道各方面的问题,宋太宗将道改为路。按照记载:“官司各建,政令互出,难以经久。节镇统支郡,以转运使领诸路事,其分合未有定制。”
关于宋朝路的数量,从宋太宗时期就不断变化,从太宗朝的15路,演变成为真宗朝的18路,到了宋神宗时期,又变成了23路,并且正式确定下来,被历代宋朝皇帝沿用。分别是“曰京东东、西,曰京西南、北,曰河北东、西,曰永兴,曰秦凤,曰河东,曰淮南东、西,曰两浙,曰江南东、西,曰荆湖南、北,曰成都、梓、利、夔,曰福建,曰广南东、西。”
对于从道改路,宋仁宗时期的顶级文臣是这么说的:“节度使之权归于州,镇将之权归于县。又分天下为十余路,各置转运使,以察州县百吏之臧否,复汉部刺史之职,使朝廷之令必行于转运使,转运使之令必行于州,州之令必行于县,县之令必行于吏民。”请注意,转运使之令必行于州,基本上等于行政区,仅仅缺乏对军权的控制而已。对于各路官员的权力划分,宋哲宗曾经下发了明文规定:“凡本路钱谷财用事悉委转运司,刑狱、常平、兵甲、贼盗事,悉委提点刑狱管勾。”
其实,已经出现了民政与司法分离的趋向,类似于明清时期每个省的布政使和按察使。认真的说,从道改为路,属于巨大的进步。军政、民政和司法等部分分离,地方官员们相互制约,不存在对抗朝廷的可能性。宋朝的军队由朝廷直接管理,虽然每个路都设立了安抚使,负责管理军政,但安抚使基本上属于虚职。这样的模式有利于国家的统治,地方官员再也没有了割据一方的能力。以至于元明清三朝的地方机构,在很大程度上,都借鉴了宋朝的分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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