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是否一律死刑?历史上的人贩子是如何判刑的
之所以人们会对古代买卖人口有合法化的印象,是因为中国古代一些时期,人口买卖确实非常普遍。早在战国时期,一些战俘就会被贩卖,但是并不能说拐卖合法。在当时,有分为合法的人口买卖与非法的人口买卖,其形式分为“和卖”“略卖”“掠卖”。“和卖”在封建社会里,被合法而公开的进行。“略卖”“掠卖”才被视为非法行为。而“略买”则是指通过威胁利诱等各种欺骗的手段,将一般平民或其子女买来再卖出去;而“掠卖”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绑架,掠到人口,转手再卖出去。
《红楼梦》里香菱就是被拐卖的
在西汉时,由于闹饥荒,粮食非常贵,饿殍遍野。于是竟然一度鼓励和提倡民间的"卖儿卖女",并视之为救荒的手段,即所谓“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在汉朝后来引发的贩卖儿童行为中,男孩子基本都是拐卖了去做奴隶,甚至皇亲国戚在小时候都会有这样的经历。据《外戚世家》记载,汉景帝之母窦太后的弟弟、堂堂国舅爷窦广国曾被人拐卖,他和窦太后相认,发生了一段曲折感人的人伦故事。这位国舅爷字少君,“少君年四五岁时,家贫,为人所略卖,其家不知其处。”从中可以看出,他并不是因为生活在穷人家生活艰难自愿卖儿卖女,而是典型的被人贩子拐卖。
至于拐卖女孩子,基本就是去做妓女了,买过来之后先养着长大之后进入青楼为养家谋利。到了东汉,统治阶级终于意识到了人口贩卖的问题,出台了一些法律禁止,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刑,也就是砍头后分裂尸体。
时期,一些北方少数民族政权也同时对拐卖人口的行为予以禁止,即便案犯是妇女,也难免一死。唐朝时期,出现了专门的人口贩子,俗称“人牙子”“牙婆”。最令人发指的是,在买卖人口过程中“人牙子”还对买方提供信用担保,“人牙子”须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听悔”的行业习俗,也就是说买主有三天的试用期,此期间如买主不满意牙人负有让买主“退货”的责任。因为唐朝时期国内外交流的空前繁盛,贩卖人口甚至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势。因此唐朝对待人贩子也是有严格的立法的,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子孙者,徒三年。”此时我们可以看到,在立法上已经越来越规范,会视情节轻重判刑不同。
影视剧里演绎的古代拐卖儿童案件
到了元朝,国内外的交流又达到了一个顶峰,而贩卖人口也同时到达巅峰。当时有大量的高丽(今朝鲜半岛)人被贩卖的元朝来,绝大多数是女性,元初名儒郝经曾赞其“肌肤玉雪发云雾”。当时的权贵人家以有高丽女人为荣,《续资治通鉴·顺帝纪》中称,“京师达官贵人,必得高丽女,然后为名家”。为了遏制住贩卖人口的狂潮,统治者将略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放在一起,全部视同大罪。《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
明清时期沿用前朝的经验,对人贩子的立法和打击也是不遗余力的,而且更加完善。大明律中规定“设方略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这一罪名,具体的处罚与唐、宋不同:将良人卖为妻妾子孙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拐卖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卖良人轻一等。略卖子孙为奴婢的,杖八十;略卖弟妹、侄子、侄孙、外孙,杖八十、徒两年;如若略卖对象是子孙之妾,减二等。
kk'历史网的小编注意到,在昨天朋友圈的争论中,不管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一致同意的一点是,要对买方加重惩罚力度,其实这一点古代人也有想到。唐朝的立法者就意识到,有买的市场才是拐卖得以滋生的原因,所以在《唐律》中也存在这样的规定:”诸知略和诱,和同相卖及略、和诱部曲、奴隶而买之者,各减卖者罪一等。”清朝时的法律也有过规定,“凡我窝隐川贩,果有指引、困拐、递卖情事,但窝隐、护送、分赃者 、不论赃数,不分首从,俱发边卫充军。知情窝留、未经分赃者,无论人数多寡,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仗一百,徒三年。其邻右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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